Terms and Conditions

1. 定義

為了闡明以下條款與條件,在此定義:「本公司」係指新加坡商愛特蒙特光學®有限公司;「購買者」係指購買商品或同意購買商品的一方;「商品」係指本公司根據銷售合約提供的物品,包括本公司自己的產品以及本公司以代理商或經銷商身份提供的物品。

2. 要約與承諾

只有在雙方同意以下銷售條件 (以及所有的進一步說明條款) 之後,本公司才開始受所有商品提供合約 (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 的約束。除非或直到購買者以明示或必要的暗示方式接受以下條件之後,才能將合約視為本公司與購買者之間達成的協議 (根據本文第3款條件對以下條件進行變更的情況除外)。在遵循第3款條件的前提下,若任何此類合約所含任何文件中的任何內容與以下條件或其中內容不一致,則這些內容的有效性將遵循以下條件,且會將所有此類文件視為包含以下條件。若以下條件與購買者的條款與條件存在衝突,應以以下條件為準。

3. 變更

除非本公司代表提供含簽名的書面文件,否則對以下條件的任何變更與新增皆屬無效。此類書面變更若與本文所含條款存在衝突,應以書面變更為準。

4. 價格

  1. 商品合約價格的依據是公司在報價之日的項目、材料、勞務、進口稅等成本與遵循任何生效法律規章或需求所產生的其他所有費用,以及針對項目、材料及其他所有以外幣支付之費用進行報價之日的外匯率。公司有權單方面變更合約價格,以便將上述成本在報價日期與交貨日期之間的上升狀況納入考量。
  2. 除非公司明確聲明,否則產品的合約價格為台灣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與包裝費由公司自行決定,並由購買者在支付合約價格的相同時間,依據支付合約價格的相同條款向公司支付。
  3. 商品的合約價格與合約所關聯的所有其他成本以及購買者應支付的費用皆受目前費率的GST影響,並在合約有效期內遵循生效之GST的規章。

5. 表述

對於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代理商所發佈的任何印刷品或廣告上的任何技術描述或其他任何類型的說明,不應視為 (也不構成) 與商品或商品任何零件有關的任何類型的訂約相關表述或保證。

6. 商標

  1. 購買者應保證若無本公司的書面許可,不得擦除、遮掩或省略商品所附加或使用的任何商標或其他文字或標記。
  2. 若無本公司的書面許可,購買者不得對商品新增、附加或使用任何其他文字或標記。

7. 著作權

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準備的所有圖形、規格、印刷品與任何其他材料,以及其中所含的任何著作權都是本公司的財產。若事先未取得本公司的書面許可,不得重製此類圖形、規格或印刷品的任何部分。

8. 著作權賠償

若本公司根據購買者或購買者代表提供的任何規格圖形或設計而製造或提供的任何商品,以及這些商品的製造或提供行為侵犯了任何人專屬的任何專利或著作權,購買者應向本公司提供賠償,避免本公司承擔與此類侵權有關或因此而導致的任何索賠、傷害、損失或支出費用。

9. 交付/接收

  1. 交付的日期及時間不在合約中特別指定,若出現交付延遲導致產生任何形式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傷或索賠,不論此類延遲因何產生,公司都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根據上述 (a) 條款,公司會在該日期之前將產品運送到該地點或此類其他位置,以根據雙方的協定進行交貨。
  3. 若合約提供的商品將由購買者或購買者代表收貨,公司應將準備好商品以供接收的時間與地點通知購買者,並視為在通知的日期及地點執行交付。
  4. 若購買者在收到公司發出的可供收貨的通知14天後仍未收貨,則商品的任何遺失、損傷或退化將由購買者獨自承擔風險,購買者必須向公司追付自應接收商品之日起至實際商品接收日期為止因該類不收貨行為導致的額外費用或成本,以及合理的存放費用與商品保險費,此條款不會損及前述條款。公司會在商品應收貨之日開具商品發票,此類發票支付的到期日由第14款確定。
  5. 若合約規定由公司將商品運送至台灣的目的地,則在雙方商定的目的地交貨之後即視為完成交付。
  6. 若合約規定由公司將商品運送至台灣之外的目的地,則按照雙方商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7. 若因購買者要求或因購買者無法在交付的到期日收貨而延遲或推後合約的交付日期,公司會根據未延遲或推後的交付日期開具商品發票,此類發票支付的到期日由第14款確定。在此情況下,會將產品 (包括保固) 視為實際上已由公司在先前商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至購買者,商品的任何遺失、損傷或退化將由購買者獨自承擔風險,購買者必須向公司追付自先前商定的交付日期起至實際商品交付日期為止因該類不接收行為導致的額外費用或成本,以及合理的存放費用與商品保險費。
  8. 若商品由公司運送至台灣的目的地,購買者應提供進入交貨地點的安全方式以及卸貨所需的所有工具,並負責卸貨。購買者應向公司支付因購買者一方未履行上述任何義務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或成本。
  9. 若由公司運送至台灣目的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在接收時出現損傷,或購買者未收到某部分商品,則購買者應在接收部分或全部商品的24小時內通知公司,並在接收後的3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確認該情況,否則公司將對此類損傷或遺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若購買者在收到公司發出之已發貨通知後的28天內,仍未收到任何產品,則購買者應立即通知公司,並在此後的3天內向公司再次確認該情況,否則公司對此產品遺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風險

任何商品在交付後,所有風險皆由購買者承擔。

11. 所有權

  1. 對於由本公司提供的商品,在發生以下事件之前,本公司將是唯一且絕對的所有權擁有者:
    1. 商品貨款已全額付清;且
    2. 購買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項皆已付清,但在從商品交付到購買者付清款項的時段內,風險將由購買者承擔。購買者應:
      1. 在付清商品貨款或將商品運回本公司之前,對商品負責,並以本公司的名義為商品提供充分的保險,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避免商品在整個重置價值過程中因任何原因導致遺失或受損,並應在本公司要求時出示此類保險的保單,以及已支付保費的收據;
      2. 將商品與他人的所有財產隔離,並存放在專為隔離而留出的區域內,在存放時遵循本公司隨時提供的建議;
      3. 始終指定商品的獨立負責人,在本公司提出要求後,該負責人應提供商品或商品任何零件的全部詳細資訊,包括購買者、購買者的員工或代理商已使用或販售的
      4. 對於為本公司託管且由購買者使用或販售的商品或商品任何零件,應持有販售的全部所得款項。
    3. 購買者承認在付清產品貨款之前,是以本公司的受託者及受信人身分擁有商品。
    4. 購買者同意為本公司授予不可撤銷的授權,根據該授權,本公司隨時可以進入購買者擁有的任何交通工具或經營場址,以收回或拆卸根據以下第11款始終屬於本公司財產的任何商品。

12. 檢查與測試

  1. 本公司應購買者要求或根據購買者的指示對產品及其任何零件執行的任何測試,皆由購買者承擔費用,購買者應在測試的同時根據合約價格支付條款,向本公司支付測試費用。
  2. 在不損害上述權利的條件下,若購買者要求由其本人或其代表目睹此類測試,本公司會就測試的時間與地點為購買者提供合理的書面通知。若購買者或其代表在通知的日期及地點無法到場,則無權對測試的方法、種類、範圍或結果提出異議,應承認此類結果,並向本公司支付測試費用。

13. 包裝

本公司運送 (不論是在新加坡國內還是國外) 的商品將採用適當的包裝方式,使商品在正常運輸條件下能受到保護,若包裝未破損、未打亂,可以自運送之日起在乾燥的室內存放地點最多存放1個月。在新加坡國外運送的商品可能會採用雙方書面同意的其他某些包裝方式,產生的額外費用將由購買者承擔,該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與合約價格的支付狀況相同。所有包裝皆不可退還,在交付之時與之後根據實施的規章或需求對此類包裝進行處理的工作將由購買者獨自承擔。

14. 支付

  1. 除非合約中另有規定,否則購買者必須在交貨之後立即 (對於公司核准的信用帳戶而言,可在自發票日期起的30天內) 支付商品的合約價格,以及這些條件規定的其他所有成本、費用或支出。若在交貨之月起的下一個月底仍未支付任何款項,購買者必須在支付過期的每個月內補繳發票價值2.5%的罰款。
  2. 除非減除的有效性與額度已取得公司的明確書面許可,否則購買者對於應向公司支付的金額無權因任何抵償權或反訴而進行任何減除。
  3. 若無法支付商品合約價格或其部分款項,或無法支付購買者應向公司支付的其他費用,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在為購買者提供書面通知後,拒絕交付全部或部分已同意交付的後續產品,或取消這些條件適用的全部或部分合約,而不必就此類延遲或取消行為導致的任何損失對購買者承擔任何責任,此條款不會損及其他任何權利。
  4. 一旦購買者進入停業清理或接受監管的狀態,或指定其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破產接管人,或提起清盤訴訟,或與其債權人簽署任何債務整理方案,則商品合約價格以及購買者應向公司支付的其他費用將立即到期,必須立即支付。
  5. 除非公司另有協議,否則購買者應向公司支付的所有金額必須以新台幣支付。

15. 取消

除非購買者依據公司提供的書面協議,並根據條款全額補償因取消訂單而導致公司承受的所有損失、成本 (包括所用的所有勞務與材料成本)、損傷、費用與支出,否則購買者不得取消已與公司訂立的任何訂單。

16. 保固

  1. 根據第14 (2) 與14 (3) 款條件的規定,本公司對於材料或工藝方面的缺陷,為商品提供自產品準備運送之日或開具發票之日 (以兩者中較早的為準) 起12個月的保固。
    1. 除非下文另有規定,否則若本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在自產品準備運送之日或開具發票之日 (以兩者中較早的為準) 起12個月內 證明有缺陷,本公司將自行決定對商品的任何零件的保固。
    2.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本公司不負責維修或更換商品的任何零件:商品自交付後,其使用、安裝、操作及維護都符合良好的工程實務及/或本公司提出的任何指示或建議,該商品瑕疵的原因並不是濫用、誤用商品或其任何零件或者使用不正確或不充分的存放方式,或存放時間超過3個月。
    3. 此外,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本公司不承擔上述任何責任:購買者在明顯出現商品缺陷的21天內返還有瑕疵的商品,並在本公司合理要求時為本公司快速提供有關商品的所有資訊,例如瑕疵狀況以及自交付後的使用、安裝、操作、維護與存放狀況。
    4. 根據此保固條款,拆卸或拆解任何要更換的有瑕疵零件所產生的費用、到本公司場址的運費,以及重新安裝的費用皆由購買者承擔。
    5. 在新加坡國內,對於本公司根據此保固條款具有維修或更換義務的商品,進行維修及更換後運回購買者處供重新安裝的非快速運輸費用將由本公司承擔。
    6. 對於本公司為購買者所提供在保固範圍內的任何備用零件,皆在保固有效期內或在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 (以兩者中較長的為準) 內提供保固。
    7. 對於本公司為購買者所提供不在保固範圍內的任何備用零件,皆在交付之日或開具發票之日 (以兩者中較早的為準) 後的3個月內提供保固。
    8. 除以上陳述外,在商品描述、品質或任何用途之適用性方面,本公司對購買者不承擔任何義務,有關此類描述、品質或適用性的所有條款、條件與保固,不論是以法規還是以其他方式規定,亦不論採用明示還是暗示方式提出,皆不在本文範圍之內。
  2. 對於以下缺陷,本公司明確聲明不承擔任何義務:本公司設備可能連接的任何先前設備中存在的任何缺陷;及/或因商品的安裝或維護方式不正確而導致的任何缺陷;及/或因購買者或他人而招致或引起的任何間接或必然損失 (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生產能力、利潤受損或無法履行第三方義務)。

17. 賠償

對於由合約、商品或商品的存放、安裝、使用、操作或維護以任何方式導致的有關任何項目的任何損失、傷害、損害支出或索賠 (完全由於本公司的疏忽而導致的狀況除外),購買者應向本公司提供賠償。

18. 確定

若本公司在任何地點因控制範圍之外的任何原因而無法履行合約,會向確定此合約的購買者傳送書面通知,購買者在收到該通知後應立即進行確定。在此狀況下,購買者應向本公司支付截至發出上述通知之日,因購買者無法完全履行及/或無法嘗試履行義務而導致本公司無法履行合約而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但本公司與購買者皆不向對方承擔合約相關的任何其他義務。

19. 可分性

若本合約中的任何條款無效、可撤銷、作廢、不起作用或無法實施,此類缺陷不影響合約中的其餘條款,對其餘條款仍照常解讀,就像合約簽訂時不包括這些有缺陷的條款一樣。

20. 通知

若任一方根據本文中的任何條款與條件需要向對方提供通知,則該通知應符合以下條件:應是列印的書面通知,並包含相關方授權人員的簽名,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傳送到對方的總公司 (若購買者是公司) 或傳送到向本公司聲明的地址 (若購買者不是公司)。

21. 依據的法律

合約依據新加坡法律,所有內容皆按英文合約解讀。

22. 法定權利

合約中的所有條件都不會影響將公司視為消費者之任何個人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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