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 — 第 4 類雷射附加條款

愛特蒙特光學銷售 Trumpf 產品適用之附加條款記載於本頁,且須納入本合約。

愛特蒙特光學未針對 Trumpf 產品提供任何保證。產品適用Trumpf 製造商保證條款請參見 https://www.edmundoptics.com/return-policy/trumpf

愛特蒙特光學標準銷售條款請參見 https://www.edmundoptics.com/terms-and-conditions.

附加條款

a) 第 4 類雷射器材:依本合約出售之 OEM 雷射商品,為美國聯邦法規第 21 編第 J 子章第 1040.10(B)(11) 部分定義之第 4 類雷射器材。買方確認並同意,由於商品為 OEM 雷射器材,且預計納入由買方或買方整合商設計、製造或整合之雷射加工系統或其部分 (以下稱「整合產品」),未予附加安全防護,不符合美國聯邦法規第 21 編第 J 子章所載之所有完整雷射加工系統標準。買方應自行負責於提供終端使用或上市前,確保整合產品依相關安全法規設計與認證。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概未參與商品之設計、製造或整合為整合產品,故針對納入或採用本商品之整合產品,概不負擔任何合法規責任。買方同意,針對整合產品不符合相關安全法規,或未依該等法規認證所導致,須由 TRUMPF 或愛特蒙特光學支付之政府或第三方求償、處罰或責任,均應確保 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免於任何損害,並予充分補償之。

b)工作場所實務:買方須負責認識、瞭解與遵守當時適用於買方使用依本合約所提供商品之有效工作及安全法規。若買方為整合產品之終端使用者,買方同意,商品以及 TRUMPF 人員以外之其他操作/維護商品人員,均視同由買方全權控制。若相關法律就商品設有檢查、記錄保存及/或售後修改規定,須由買方負責安排並遵守該等規定,且相關費用概由買方自行負擔。買方應針對 (a) 由買方或除 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以外者代表買方就商品進行之修改,包括但不限於修理;及/或 (b) 買方使用商品之過失 (包括但不限於與安全功能遭停用、阻礙或規避之整合產品一併用於生產環境) 所導致,且 TRUMPF 或愛特蒙特光學應支付之第三方求償及責任,充分賠償 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

c) 買方之賠償責任:縱使本合約另有不同規定,若損失、損害或產品故障可歸因於 TRUMPF、愛特蒙特光學或其員工、正式授權代理人以外者之服務、產品或行為,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概不負擔任何責任。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針對 (i) 整合產品之瑕疵設計、材料或工藝;(ii) TRUMPF 以外者修改商品;或 (iii) 商品納入其他產品或與其他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整合產品) 一併使用所導致,且 TRUMPF 或愛特蒙特光學應支付之第三方求償及責任,概不負擔任何責任,且買方應據此充分賠償 TRUMPF 及愛特蒙特光學。

2021 年 8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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